越南商标法制定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 越南是 WIPO,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成员。
越南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 (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越南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多类申请及商品分类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分为45类。
6.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
7.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商标申请的转让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登记。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许可合同必须登记。
8. 商标使用
越南是“注册优先制”国家, 依据商标在该国的注册纪录确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