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新加坡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 (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
6. 使用优先制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