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于1997年7月制定有知识产权法典与商标规则,自1998年1月起施行。菲律宾是WTO成员,于1980年加入WIPO,196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
菲律宾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若申请彩色商标则必须确切指明色彩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菲律宾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使用规定
连续5年未使用,将丧失商标专用权。相关事项:1998年修订的新商标法则规定申请人得于提出申请3年内提实际使用宣誓书及证明,否则商标局将会撤销此件申请案。
6. 对注册商标撤销之规定
商标注册期间在5年之内;或者是在任何注册期间此注册商标变成缺乏显着性;申请人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名称使消费者对于商品之产地或服务 (服务标章) 产生误认;在3年的期间无正当事由未不使用该商标。
7. 使用优先制
菲律宾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