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法简介
马来西亚商标法制定于1976年。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在马来西亚起步较晚,是在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已愈受重视。 在2000年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增加海关执法措施。
目前,马来西亚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马来西亚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 (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负责管理商标主体
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贸消部)属下的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它有关事项。商标局也负责刊登《商标公告》于宪报(GAZETTE)上,刊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6. 使用优先制
马来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