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
马来西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受199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该法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马来西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都需通过在英国提交注册才可受到保护。
2. 定义: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通过工业生产的方法应用于产品上的形状或构造以及图案或修饰的特征。
3. 标准:
设计须具备形状或构造以及图案或修饰的特征,这些特征须具备新颖性和吸引力,并只能单凭眼睛进行评断。
关于新颖性,马来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具有该地区的新颖性标准,即就同一产品或任何其他产品而言,该设计不能在优先权日前或马来西亚申请注册之日前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申请人仍需在已注册的设计申请中附上一份“新颖性声明”。
排除事项:
以下方面不包括在马来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内:–
– 建筑施工方法或原则
– 形状或构造的特征
– 依赖于另一种产品外观的形状或构造的特征,其中设计者有意使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产品外观无关紧要的设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美学的标准通常对于使用那些产品的人来说并不认为是重要的。
4. 优先法则:
优先权申请须从最早的提交申请日起的六个月内办理。
5. 期限与续展: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马来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一个注册期为五年。申请人可延续另外两个五年的期限,15年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