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修订后商标法于2000年6月起实施。 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泰国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泰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将商标定义为用于说明商品所属的符号,包括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泰国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商标侵权处罚措施
对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买卖行为,可进行刑事起诉,处以拘留不超过一年或罚款20,000铢的惩罚,甚至两罚并施。 任何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或任何买卖伪造商标的行为都会被处以入狱不超过四,或罚款不超过40,000铢的惩罚,甚至两罚并施。
6. 使用优先制
泰国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