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取代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 (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立体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10年。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5. 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6. 商标争议
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7. 使用优先制
印度尼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