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T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rotection 版权
版權法律的宗旨在于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
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
播,促進社會的發展與繁榮。
版權受承認作品
在版權法令下受承認作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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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學著作 (LITERARY WORK) 指小說、詩詞、論文、講稿、報告
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供戲劇、歌劇等舞台演出的作品;圖表;電腦
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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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術作品 (ARTISTIC WORK) 指繪畫、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
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作品;也包括了攝影作品及
在感光材料上記錄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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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音樂作品 (MUSICAL WORK) 指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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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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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廣播作品 (BROADCAST) ,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系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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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錄音 (SOUND RECORDING) 作品,指任何聲音的錄制品。
版權保護條件
一般作品要受到版權的保護都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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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它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即它必須是作者自己的作品,
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從另一個作品抄襲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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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它必須固定性 (REDUCED TO MATERIAL FORM) ,即作品能以某種物
質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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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它必須符合識別 (QUALIFICATION) 的條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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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保護文字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的成員國公民或法人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的,將自動享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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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發表的也會享有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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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外國人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外發表的作品,在發表后的
30天內在《伯爾尼公約》國境內發表,也一樣享有版權。
版權的歸屬
創作作品的版權屬于作者,即付出腦力勞動,直接構思並創作出作品的人
。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
版權保護期
一般來說,創作作品的版權屬于作者,即付出腦文學與美術、音樂作品的
版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