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缅甸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
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缅甸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民法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
2. 商标使用主义
缅甸采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因此,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通过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它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止。
3. 保障期限
商标权的注册期限3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3年。
4. 使用优先制
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