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的新商标法律-1999年紧急(商标)条规于2000年6月1日生效。这个以1994年英国商标法令为基础的新条规取代了原有仿照英国1938年商标法的商标法令。新商标法律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废除AB部注册制度,成为单一注册簿注册制度。
文莱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但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
文莱商标制度
1. 商标的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记号足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即谓商标,其中含商品之形状或包装、颜色即立体商标,不含声音、气味、味道等非视觉上的商标。有关商标必须是新颖独特的;同时,有关商标也没有和其它商标有任何的类似或会引起混淆。
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文莱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4. 注册商标的期限
在旧法律下,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日期为7年,更新可延用至14年。在新法律下,于2000年6月1日或以后更新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2000年6月1日以前更新的商标则继续享有14年的有效期。
5. 异议制度
对审定商标之异议改由法院就双方提供之证据及书面资料判定是否成立;利害关系人因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而欲申请撤销该注册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6.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等情形,应向当局办理移转或授权登记。倘若商标所有权人拒绝处理侵害案件,被授权人于通知商标所有权人相关侵害起两个月内,得以自行进行侵害诉讼程序。
7. 商标侵害行为
商标侵害行为包括:将他人之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的;将他人于文莱当地已拥有商誉之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之商品的;将他人于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的驰名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