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
1999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紧急令,其生效日期为2000年5月1日。
2. 定义: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通过工业生产的方法应用于产品上的形状或构造以及图案或修饰的特征。这种特征极具吸引力,并能通过眼睛来识别。但以下情况不包含在内: –
(a) 建筑施工方法或原则;或
(b) 产品的形状或构成特征 –
(i) 只取决于产品自身的功能;或
(ii) 依赖于另一种产品的外观,其中设计者有意使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设计专利: –
(i)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在此之前没有被公布过;
(ii) 产品的外观必须具备物质形态;
(iii) 公布或使用该设计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4. 优先法则:
优先权申请须在巴黎公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权利继承人处自申请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须遵从相关的规定和法规。
5. 期限与续展:
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期为自申请日5年。之后,注册最长可续展至15年,但要缴纳相关的续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