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协助您把知识产权资产变成税务规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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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资产的可转让性和给予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各项税收激励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已越 来越多地利用知识产权资产作为税收规划的手段。
三种不同的情况下的税务/版税规划
- 创造新的知识产权资产(开发阶段)
- 知识产权资产的收购
- 知识产权资产所有人的收益
A. 为知识产权资产创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A.1 为创造新知识产权并使其商业化的公司提供免税期
A.2 对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双倍减税
1. 专利、商标和海外产品许可的注册
专利、商标和海外产品许可注册的成本
- 只限于马来西亚驻留的公司
- 主要用于促进商品出口的目的.
[所得税法 (促进出口的扣除额度) 2007.PU(A) 14/2007 Wef. YA2006]
2. 有关马来西亚商品品牌的广告
有关马来西亚当地商品品牌的广告
- 马来西亚人拥有70%– 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品牌名称
- 马来西亚海外品牌广告的产品须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 海外注册的马来西亚品牌广告费用; 及
- 支付给马来西亚品牌推广公司的专业费用
[所得税法 (促进出口的扣除额度) 2007.PU(A) 62/2002 Wef. YA2002]]
3. 研究经费
R研究经费 (第32A条文)
- 由部长批准 或
- 由承办人参与产业结构调整
- –从批准之日起10年内产生的
- 批准的研究项目由一个内部企业或外部承包公司或研究所接办
- 研究机构核准的服务或设施的使用费用
- 供款给获批准的研究机构
B. 知识产权资产收购的税收筹划
购买知识产权并投入使用后会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收益(即一般收入),因而会考虑到其资本性质的税收目的。
-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资产的收购成本并不受资本免税额或扣除额的影响!(没有资本免税额的资本支出)
- 在2008年预算中,有减免税款,20%用作采购成本:
a) 本地注册公司收购高科技资产
在马来西亚生产
为了赢得出口市场
b) 为制造业公司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
为在制造过程中的使用
a) 为收购外国公司的本地企业获得在马来西亚生产的高科技技术或获得本地产品的新的出口市场
- 扣除金额=5年收购成本费用的 1 / 5(20%)。然而,这些收购必须经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验证
- 收购必须以现金交易的形式进行,并在3年内完成 – 不允许由同一公司进行第二次收购
- 收购成本包括股票价值,专业费,印花税,交通和住宿
[所得税法(对外国公司收购成本的扣除额)2003年,2008年修正]
b) 制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花费的知识产权收购成本
- 购买中扣除20%的成本和包括4种紧随的营业收入
- 适当权利、顾问、律师费和印花税的收购成本
- 70%由马来西亚人拥有
** 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所得税法(对外国公司收购成本的扣除额)2003年,2008年修正]
现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税务筹划
- 知识产权资产的出售,或
- 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收入(即使用费)
1. 知识产权的买断销售
知识产权的买断销售
- 资本增益
- 不缴纳所得税
- 根据税务和版税规划方案,考虑在低税收管辖区的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控股公司以取得知识产权资产
出售知识产权资产需注意几点:
- 愿意的买卖双方(有协议书的支持)
- 整笔付款。如果定期付款,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 知识产权资产的估价 - 未来收入/现金流规划
- 处置时间价值最大化
- 一开始便成立国际专利分类-允许在马来西亚国内出售公司而非知识产权资产
- 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公司、生物科技公司
2. 版权费规划
对知识产权资产“使用费”进行税收的指导方针:
- 马来西亚居民的收入(版权费)将按照正常所得税收取
- 信息技术协议条文4(d)中规定了税务范围,条文2中给出了版权税的定义。
- 管理费用将在正常的业务开支下被扣除(以示公司运营情况)
- 收入汇款至马来西亚 – 在马来西亚收到来自境外居民的收入是免税的(para28,sch6),包括股息收入和版税收入。
信息技术协议条文2所指的版权范围如下:-
a) 作为代价支付的使用费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款项
i) 版权,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规划,秘密配方或工序,商标;
ii) 专门技能或涉及技术、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的信息,经验或技能;
iii) 来自任何财产、专门技能或上述提到信息的转让的收入
版税规划需注意几点:
- 知识产权的收入不同于正常的业务收入。它流动性很大,可以很容易地转移到另一个税收管辖区。
- 通过在低税收管辖区的国家(如新加坡/香港)或免税(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控股公司来转移收入到低税收国家并获取知识产权资产。
新加坡税率
自2010年起生效,企业所得税率将进一步由18%降至17%。为了使之成为有吸引力的投资地,新加坡的所得税率一直在降低,如以下所示:
1997-2000 – 26% , 2001-2001 -25.5% , 2002-2002- 24.5%, 2003-2004 -22%2005-2006 -20% , 2007-2009 – 18% , 2010 17%
新成立的公司在首三个纳税申报年,10万新币应纳税收入可享有0%税收
达到新币30万的应纳税收入可享有8.5%税收
- 预扣税的10%用来支付非居住版税 - S109 / S15/S3/4(d) - 是最后的税 (相对于25%的信息技术税)
- 收入汇款至马来西亚-在马来西亚收到来自境外居民的收入是免税的(para28,sch6),包括股息收入和版税收入。
对于现有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税收/版税规划结构可概括为下图2.6.1。